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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同事,裸照威脅交往 《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網路賺轉載)

已婚、擔任送貨員的男子「阿強」(化名),涉嫌在今年4月誘騙公司女同事「小芬」(化名),對她性侵得逞,事後「阿強」威脅要將事件曝光,「小芬」無奈成為「阿強」洩慾工具,還被拍下裸照,被害女子不堪糾纏,主動告知家人報警。

「小芬」控訴,今年4月起,同事「阿強」假借送她回家,將她控制在座車內,再將她載往汽車旅館,以強暴手段將她性侵得逞,已婚的「阿強」唯恐東窗事發,竟強拍她的裸照,威脅不得張揚,要求2人維繫這段「不倫戀」,期間性侵次數多達10餘次。

「小芬」說,她的男友正在服兵役,「阿強」動輒恐嚇她要將裸照寄給家人及男友,嚇得她連班也不敢上,由於擔心惡狼糾纏永無寧日,不願再隱忍,日前主動告知家人,由親屬協助報警。

警方傳喚「阿強」到案說明,「阿強」辯稱與「小芬」是兩情相悅,警方在「阿強」手機內發現女性下體特寫及多張裸照,罪證明確,依妨害性自主及妨害自由罪嫌將他函送法辦。

妨害性自主
刑法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自由
刑法 第296條-1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298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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