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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死後只留下債務,父債子還畫句點《民法-繼承篇》(網路轉載)

立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14四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將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制度,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並可全面追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產生幼兒背債問題,導致許多社會悲劇。

新法上路後,子女繼承遺產後,不知父母生前替人作保,導致債務上門,不限時間,繼承人都只須負「有限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但此部分並未溯及既往。

父母生前作保 只負有限責任

立委徐中雄痛批,協商過程中,銀行公會將此修法妖魔化,阻擋回溯條款,是此修法的最大遺憾。

雖然保證債務並未溯及既往,但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都全面採限定繼承,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未成人繼承債務採全面保護主義。意即,二十歲以下或受禁治產宣告等弱勢繼承者,繼承債務將全面採強制限定繼承,只需對繼承所得負清償責任。

昨日也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一之一條》,對弱勢繼承者加設「追溯條款」。意即新法上路後,弱勢繼承者因繼承所發生的債務,都只需對繼承遺產額度負「有限責任」。

舉例來說,三十歲的A男,父親留下一百萬元遺產與五百萬元負債,A男於十八歲時繼承一百萬元遺產與五百萬元負債,正負相抵後還欠下四百萬元債務,新法上路後,A男背負的四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

限定繼承財產賞債 法院公告

此次修法,最大爭議在於保證債務部分,替人擔保發生的債務是否可列為繼承項目,朝野沒有共識。新法規定,保證債務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兩年後,父親死前替人作保的四百萬元債務找上門來,按新法規定,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其餘三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簡單地說,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

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一併調整為「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

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新法規定,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法院要公告,讓每位債權人知道,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債務。

依據十二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之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待總統公佈施行後,你的繼承債務就消滅了。?

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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