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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 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 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 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

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

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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